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征收管理
四、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四)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機關(了解)
六、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一)境外中資控股居民企業的相關概念
1.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是指由中國內地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臺灣)注冊成立的企業。
2.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是指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
3.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一致的,其主管稅務機關為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4.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不一致的,其主管稅務機關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主管機關;經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選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主管稅務機關。
5.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存在多個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其主管稅務機關由相關稅務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確定。
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層報稅務總局批準。
(二)居民身份認定管理
1.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采用企業自行判定提請稅務機關認定和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予以認定兩種形式。
2.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稅務總局關于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后,應當在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
貫穿全章節的思路: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以前年度虧損]×稅率-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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