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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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第一章17講
【知識點】法律責任
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重點)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解釋】加收利息計算要點有:
(1)利息率=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
(2)如能按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或企業符合免予準備同期資料規定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不加5個百分點,按基準利率;
(3)計算期間:稅款所屬年度的次年6月1日至補繳稅款入庫之日;
(4)加收的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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