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征收管理
稅務師考試距今不到3個月時間,雖然時間較為充裕,但考生應該注重對知識點的理解和掌握。小編特此為您整理《稅法二》知識點:征收管理
【內容導航】
一、納稅地點
二、納稅期限、納稅申報
三、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匯總納稅(熟悉)
四、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五、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機關(了解)
六、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18講 征收管理
【知識點】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一個是優先標準,一個是附加標準)
2.非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二、納稅期限、納稅申報
企業所得稅采取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解釋1】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解釋2】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
【例題?單選題】某境內居民企業由于生產經營不善,于2015年5月停止生產經營,要辦理注銷登記。企業在注銷前辦理了2014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后所得額為-200萬元,至此,企業2010年的虧損還有100萬元沒有彌補。清算期彌補虧損前計算的清算所得為300萬元。則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為( )萬元。
A.100
B.0
C.25
D.75
【答案】C
【解析】因為清算期間是獨立的納稅年度,2010年的100萬元虧損,只能結轉到2015年的匯算清繳彌補,而不能結轉清算期間彌補。因此,清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300-200=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1.按月或按季預繳的,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2.正常情況下,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