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虧損彌補
【東奧小編】陽春三月,現在正是學習好時節!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二》高頻考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TA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虧損彌補
1.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案例】兩家企業,A企業2014年利潤50萬元,2015年利潤50萬元;B企業2014年利潤-100萬元,2015年利潤200萬元。(不涉及其他納稅調整)
如果不允許補虧:
A企業納稅:(50+50)×25%=25(萬元)
B企業納稅:200×25%=50(萬元)。
如果允許補虧:
A企業納稅:(50+50)×25%=25(萬元)
B企業納稅:(-100+200)×25%=25(萬元)。
【解釋】補虧的規定主要有三點:
(1)按照稅法調整后的虧損額。(例如小微企業判定)
(2)以虧損年度的下一年算起,連續計算五年,中間不得中斷。
(3)先虧先補,后虧后補。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企業籌建期間相關業務的稅務處理,正確的是( )。
A.籌建期應確認為企業的虧損年度
B.籌辦費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低于2年的時間內進行攤銷
C.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
D.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
【答案】C
【解析】選項A: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選項B:籌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長期待攤費用在不低于3年的時間內進行攤銷;選項D: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
相關推薦:2017稅務師《稅法二》重要知識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