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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知識點】從業人員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從業人員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1. 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3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2. 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后,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10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10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3. 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4.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受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當在處分后1O日內向協會報告。
5. 協會、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后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6. 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的從業資格考試辦法、考試大綱、執業證書管理辦法以及執業行為準則等,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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