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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十四、證券公司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十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概述
【知識點】證券公司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和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十四、證券公司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1.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動用情況進行監督,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存管或者動用情況的有關數據。
2.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超出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規定的范圍,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應當拒絕;發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或者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抄報有關監督管理機構。
十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月度、年度報告
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控制指標報告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專項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應當附有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評審報告。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在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注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二)信息披露
證券公司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披露、報送或者提供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檢查的情形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1)詢問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2)進入證券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
(3)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4)檢查證券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復制有關數據資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查清證券公司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證券公司及與證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關系企業的銀行賬戶。
(四)責令限期整改的情形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2)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3)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4)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5)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6)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2.任何人未取得任職資格,實際行使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職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行使職權,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規定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3.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證券公司未解除其職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解除。
今天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已經更新,希望大家主動學習,好好吸收這些知識點,為自己所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