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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二、公募基金運作的方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概述
【知識點】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公募基金運作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基金管理人除了任職有一定的條件要求以外,為了保護基金所有人的權利,法律還規定了基金管理人不能進行的一些行為。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公募基金運作的方式(★)
(一)基金按運作方式不同,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
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份額或被投資人贖回的投資基金。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共同構成了基金的兩種基本運作方式。
(二)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的主要區別
1.存續期限不同
開放式基金沒有固定期,投資者可隨時向基金管理人贖回基金單位;
封閉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閉期,一般為10年或15年,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并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2.規模可變性不同
開放式基金通常無發行規模限制,投資者可以隨時提出認購或贖回申請,基金規模因此而增加或減少;
封閉式基金在招募說明書中列明其基金規模,發行后在存續期內總額固定,未經法定程序認可不能再增加發行。
3.可贖回性不同
開放式基金具有法定的可贖回性。投資者可以在首次發行結束一段時間(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后,隨時提出贖回申請;
封閉式基金在封閉期間不能贖回,掛牌上市的基金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轉讓交易,份額保持不變。
4.交易價格計算標準不同
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常出現溢價或折價交易現象(通常為折價交易),并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凈資產值;
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價一般是基金單位凈資產值加一定的購買費,贖回價是基金凈資產值減一定的贖回費,與市場供求情況的相關性不大。
5.投資策略不同
開放式基金必須在投資組合上保留一部分現金和高流動性的金融商品;
封閉式基金的基金資本不會減少,有利于長期投資,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能在有效的預定計劃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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