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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發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準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 發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準則
發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準則
(一)證券發行人
證券發行人不能提供虛假信息的義務,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設立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自營;(6)證券資產管理;(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上述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上述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并采取糾正措施。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三)證券發行中介機構
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
今天是2018年2月的最后一天,距離開始還有一個月的時間,希望大家能夠打起精神,努力學習,點擊獲取更多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