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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概述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夠人、合法、認股本;有錢、有房、有章程)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
(一)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審批權
(1)-(11)略
【注意】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召集、執行、制訂的權利。
(1)-(9)略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檢查、監督的權利。
(1)—(7)略。
【注意】
1.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應當占1/3,由職代會選舉。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4.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5.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證券市場及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都是硬性的法規法條,需要大家花較多的時間去背誦,希望大家能好好利用小編每天更新的內容,在考試中取得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