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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券的發行8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五章-債券
【知識點】債券的發行
債券的發行8
(二)次級債務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1、 商業銀行次級債務
根據原中國銀監會于2003年發布的《關于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次級債務是指由銀行發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于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后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
次級定期債務的募集方式為商業銀行向目標債權人定向募集,目標債權人為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不得向目標債權人指派,不得在對外營銷中使用“儲蓄”字樣。次級定期債務不得與其他債權相抵銷;原則上不得轉讓、提前贖回。特殊情況,由商業銀行報原中國銀監會審批。商業銀行應當對次級定期債務進行必要的披露。
2、 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為了彌補臨時性或階段性資本不足,經批準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3、 證券公司次級債務
這里所稱次級債務,是指證券公司經批準向股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定向借入的,清償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后,先于證券公司股權資本的債務。次級債務分為長期次級債務和短期次級債務。證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級債務為長期次級債務,長期次級債務應當為定期債務;借入期限在3個月以上(含3個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次級債務為短期次級債務,短期次級債務不計入凈資本,僅可在公司開展有關特定業務時按規定和要求扣減風險資本準備。
(三)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于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具備的條件與其發行金融債券完全相同。但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除了包括其發行金融債券的內容之外,還應同時報送近3年按監管部門要求計算的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
混合資本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定向發行。但無論是公開發行還是定向發行,均應進行信用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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