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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券的發行7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五章-債券
【知識點】債券的發行
債券的發行7
2、 申請金融債券發行應報送的文件
(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金融債券發行辦法;承銷協議;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除政策性銀行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不包括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承銷協議;發行人關于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采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如有必要,中國人民銀行可商請其監管機構出具相關監管意見。
3、 金融債券發行的操作要求
(1)發行方式。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2)擔保要求。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沒有強制性擔保要求;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需要由財務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擔保能力的成員單位提供相應擔保,經原中國銀監會批準免于擔保的除外;對于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質良好但成立不滿3年的,應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
(3)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的發行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發行后,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如發生影響該金融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項,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調整該金融債券的信用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
(4)發行的組織。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以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
(5)異常情況處理。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金融債券,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備案文件時進行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
發行人業務、財務等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控制人變更;發行人作出新的債券融資決定;發行人變更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是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安排等金融債券發行方案變更;其他可能影響投資人作出正確判斷的重大變化。
(6)其他相關事項。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發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原金融債券發行核準文件自動失效,發行人不得繼續發行本期金融債券。發行人仍需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另行申請。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
4、 金融債券的登記、托管與兌付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金融債券的登記、托管機構。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后,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時辦理債券登記工作。金融債券付息或兌付曰前(含當日),發行人應將相應資金劃入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資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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