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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券交易3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五章-債券
【知識點】債券交易
債券交易3
(五)債券登記、托管、兌付及付息的有關規定
1、 債券登記
債券登記是指債券登記結算機構為債券發行人建立和維護債券持有人名冊的行為,也就是證券要素和證券權利的記錄和確認;債券登記時確定或變更債券持有人及其權利的法律行為,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2、 債券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及授權分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管當局批準可投資于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均可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結算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結算公司)按實名制原則以自己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債券托管量等于已經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債券總量。
3、 債券兌付和付息
債券兌付是償還本金,債券付息是支付利息。一般情況下,債券有五種兌付方式:到期兌付、提前兌付、債券替換、分期兌付和轉換為普通股兌付。債券利息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息票方式(剪息票方式)、折扣利息、本息合一方式。
二、 債券評級
(一)債券評級的定義與內涵
債券信用評級是以企業或經濟主體發行的有價債券為對象進行的信用評級。
(二)信用評級的程序
1、 評級準備
(1)接受評級委托方申請后,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初步調查,判斷本機構是否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評級對象進行評級,且具備相應的評級能力。
(2)接受評級委托方委托后,評級對象(發行人)與評級機構當事雙方簽訂“評級合同”,支付評估費,評級機構根據評級項目特點成立專門的評級小組并指定評級小組的負責人。
(3)評級對象(發行人)按評級小組要求提供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評級小組對評級對象(發行人)提交的材料及機構已有的信息進行初步審核,確定材料中遺漏、缺失、錯誤的信息并通知評級對象(發行人)進行補充,以保證評級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
(4)按照評級需要,制定合理完善的評級計劃。
2、 實地調查
依據對收集資料的初步審查結果,評級機構確定詳盡的評級對象(發行人)實地調查內容。實地調查包括與評級對象(發行人)的高層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訪談、查看評級對象(發行人)現場、對評級對象(發行人)關聯的機構進行調查與訪談等方面的工作。評級小組在實地考察和訪談之后,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改或補充相關資料,并建立完備的實地調査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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