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必備法條——“磨耳朵”系列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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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在中級會計師考試中有一定的收獲,在備考的時候就要堅持學習下去!小編今日為大家更新了黃潔洵考試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法條“磨耳朵”的相關知識點,快來一起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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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人
(1)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2017年)
【鏈接】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
2.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下列情況中,保證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
(2)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2016年)
3.保證方式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2019年、2018年、2017年)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2010年)
4.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
按份共同保證是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的共同保證;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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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鏈接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鏈接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鏈接3】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情況。
2.預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直接主張解除即可)。(2013年)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流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但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2016年、2010年)
2.折價抵債(2019年)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折價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1.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2016年)
【鏈接1】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起設立,沒有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鏈接2】抵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但屬于諾成合同,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2.房地一體
以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其上的建筑物。
3.新增的建筑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2016年)
1.設定
浮動抵押屬于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對抗
浮動抵押即使已經辦理登記,在抵押財產確定前仍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2019年、2012年)
以上是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法條磨耳朵系列的第八期內容,小編還會持續為大家更新,希望大家通過黃潔洵老師的細致講解,能夠不斷的鞏固知識點,為考試做充足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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