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必備法條——“磨耳朵”系列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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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到最后的時刻,越是不能放松自己,在中級會計師備考的時候也是如此,把握好每一分鐘,利用好每一分鐘,才能在最后收獲自己想要的結果!黃潔洵老師為助力大家高效備考,特為大家整理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的必備知識點,并通過“磨耳朵”的方式展示給大家,希望大家能夠好好利用這一備考利器!
1.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2016年)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上市公司實行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2.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3.如果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1.內部轉讓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外部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2019年)
(2)同意
①明確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但轉讓股東依法放棄轉讓的除外。
1.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2019年)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鏈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有權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2.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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