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必備法條——“磨耳朵”系列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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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沖刺階段即將來襲,大家對于知識點掌握的怎么樣了?是有些許欠缺?還是已經胸有成竹能應對考試了?黃潔洵老師為助力大家高效備考,在考試中拿到更多的分數,他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的必備知識點,并通過音頻的方式展示給大家,現在就讓我們一起感受黃老師的魅力吧!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2010年)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8種)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2010年)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1.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014年)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1.不得“代位”,不得“抵銷”(2016年)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
(1)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強執”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
(1)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2)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提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1.轉變條件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對合伙企業債務責任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014年)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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