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必備法條——“磨耳朵”系列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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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助力大家備考,小編為大家帶來了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法條,“磨耳朵”系列的第三期,本期小編依然為大家整理了5個考點,并搭配了黃潔洵老師的講解音頻,希望在備考的強化階段,能對大家的學習有一定的幫助!快來一起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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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大)會絕對多數通過的四件大事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2.決議規則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該四件大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全體表決權2/3以上股東通過。(2018年、2017年、2015年)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該四件大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鏈接:優先股的分類表決事項】下列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普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并且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發行優先股;
3.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1.應當有職工代表的情形
2.產生途徑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2011年)
【鏈接】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2019年)
【提示】“三會”不健全、選設經理只存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三會”健全,必設經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共5類),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2017年簡答題)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鏈接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經濟組織兼職。
【鏈接2】歸入法:(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溫馨提示:本文內容轉載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的微博,獲取更多內容請查看黃潔洵老師微博:@黃潔洵,也可進入黃潔洵老師的課程,和名師一起高效取證>>
以上是中級會計必背法條“磨耳朵”系列的的第三期內容,黃潔洵老師還在持續的為大家更新,小編也會在第一時間為大家整理發布,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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