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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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 公司法的必備法條 |
【類別】 | 股東權利 |
1.對內轉讓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022年、2021年)
2.對外轉讓
(1)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2024年、2022年、2021年、2019年)
(2)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不得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2022年)
(3)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法》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2022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