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擔保」——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只要心中有光,就能照亮前行的路。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經濟法法條就像一團亂麻,需要一點點梳理,運用巧妙的記憶方法,就能把這團亂麻理順。本文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科目中公司擔保的相關法條,一起來了解!
【專題】 | 公司法的必備法條 |
【類別】 | 組織機構 |
1.關聯擔保
公司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接受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2021年、2019年、2015年)
2.上市公司應經股東會絕對多數通過的擔保事項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016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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