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生活不會辜負每一個努力的人。在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這場征途上,經濟法法條就像路上的荊棘,只要我們抓住經濟法必備法條內容,用對記憶方法,就能披荊斬棘,勇往直前。
【專題】 | 公司法的必備法條 |
【類別】 | 股東出資 |
1.認定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2)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責任
違反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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