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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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 公司法的必備法條 |
【類別】 | 組織機構 |
1.消極任職資格(2022年、2017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共5類),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2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2.忠實義務(2019年)
(1)適用范圍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2)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3)關聯表決權排除
①董事會對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利用公司商業機會、從事與公司相競爭業務事項決議時,關聯董事不得參與表決,其表決權不計入表決權總數。
②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4)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上市公司的“短線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2017年)
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
(1)最近12個月內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2)最近12個月內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2022年)
(3)最近12個月內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2016年)
(4)最近12個月內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5)最近12個月內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有重大業務往來的人員,或者在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6)最近12個月內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保薦等服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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