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人生就像一場旅行,每一次努力都是為了看到更美的風景。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每一頁筆記翻動似鋪就前行路軌,全力以赴,定能邂逅通關后的綺麗風光。
【專題】 | 公司法的必備法條 |
【類別】 | 組織機構 |
1.“小公司”的特殊規定
(1)除國有獨資公司外,其他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2017年)
(2)國有獨資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
2.董事的辭任
董事辭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任生效,但其辭任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應當繼續履行職務。(2022年)
3.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2023年)
4.出席條件、決議規則的一般規定(2023年)
(1)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3)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
5.關聯表決權排除
(1)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關聯表決權排除制度(2016年)
①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②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③上市公司實行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如果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會審議。
(2)利益沖突事項的關聯表決權排除(所有公司適用)
①董事會對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利用公司商業機會、從事與公司相競爭業務事項決議時,關聯董事不得參與表決,其表決權不計入表決權總數。
②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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