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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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 公司法的必備法條 |
【類別】 | 組織機構 |
1.股東會的職權
(1)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2019年)
(2)審議批準“2報告、2方案”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②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決議重大事項
①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②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③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臨時股東會
(1)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2021年、2015年)
有限責任公司的下列主體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監事會。
(2)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2022年)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決定,并書面答復股東);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召集和主持
(1)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2021年)
(2)其他股東會
①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2023年)
②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表決權的計算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018年、2017年)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類別股股東除外。
5.絕對多數通過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時,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2022年、2021年、2018年、2017 年、2015 )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時,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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