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追索權——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不要害怕走出舒適區,因為真正的成長發生在挑戰自我的過程中。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每一次突破都是對自己的超越,讓自己變得更加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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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匯票的追索權
1.到期追索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如承兌人、保證人)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記憶:2死1拒絕)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3.拒付證明——行使追索權的必備文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1)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2)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5)承兌人自己作出并發布的表明其沒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認定為拒絕證明。
4.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5.追索權的行使
(1)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2019A簡Q3,2014簡,2013簡Q2)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6.回頭背書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7.追索多少?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2019C簡Q3)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2019C簡Q3)
8.再追索多少?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9.電子商業匯票特殊規定(2024年新增)
(1)追索分類
①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②非拒付追索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承兌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追索對象
①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②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③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3)拒付證明
追索時,追索人應當提供拒付證明。
①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拒付理由。
②非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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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匯票的追索權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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