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承兌——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要是你還能夠努力、能夠付出,就不能隨便停止和放棄。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在你停止努力的那一刻之前,一切都還沒有什么真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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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2019A簡Q2)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2.提示承兌期限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出票人除外)的追索權(2022A綜Q2)。
票據類型 | 提示承兌期限 | ||
銀行匯票 | 無需提示承兌 | ||
商業匯票 | 即期匯票、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匯票 | 無需提示承兌 | |
遠期匯票 | 定日付款 | 匯票到期日前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匯票到期日前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內 (2022A綜Q1) |
3.承兌期限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提示
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4.記載事項
(1)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5.電子商業匯票提示承兌、承兌期限的規定(2024年新增)
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應由付款人承兌;承兌人應在票據到期日前承兌電子商業匯票。
6.承兌附條件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7.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2019A簡Q2)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2013簡Q1)
(3)承兌人的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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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匯票的承兌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