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出票——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只有一條路不能選擇,那就是放棄的路。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只有一條路不能拒絕,那就是成長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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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匯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簽發+交付)
1.絕對記載事項
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匯票上未記載下列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提示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除記載紙質商業匯票的7大絕對記載事項外,還必須記載出票人名稱、票據到期日兩項內容。票據到期日,即付款日期,是電子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2024年新增)
總結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匯票”的字樣 | 表明“本票”的字樣 | 表明“支票”的字樣 |
無條件支付委托 | 無條件支付承諾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確定的金額 | 確定的金額 | 確定的金額 (可授權補記) |
付款人名稱 | × | 付款人名稱 |
收款人名稱 | 收款人名稱 | × (可授權補記) |
出票日期 | 出票日期 | 出票日期 |
出票人簽章 | 出票人簽章 | 出票人簽章 |
2.相對記載事項
(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見票即付。(2015簡Q2)
(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效力
(1)出票人: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規定的金額和費用。(2022C綜Q2)
(2)付款人:并不因此負有付款義務,只有在其對匯票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4.出票記載“不得轉讓”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提示
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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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匯票的出票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