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票救濟——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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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失票救濟
票據喪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
一、掛失止付(臨時性救濟措施)
1.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提示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總結
票據 | 掛失止付適用 | |
銀行匯票 | 填明“現金”字樣+代理付款人 | √ |
未填明“現金”字樣+代理付款人 | × | |
商業匯票 | 已經承兌 | √ |
銀行本票 | 填明“現金”字樣+代理付款人 | √ |
未填明“現金”字樣+代理付款人 | × | |
支票 | √ |
2.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3.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
掛失止付僅為暫時的預防手段,最終仍需要通過公示催告或民事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
4.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5.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二、公示催告
1.適用范圍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提示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2.申請
(1)申請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申請人先行申請掛失止付的,應在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3.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4.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的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5.申報權利
利害關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查看該票據。
(1)如果該票據就是申請人公示催告的票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
(2)如果該票據并非申請人公示催告的票據,法院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6.除權判決(依申請作出)
(1)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除權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
(3)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除權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三、普通民事訴訟
1.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2.訴訟請求:請求付款人或者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的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
3.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說明曾經持有票據及喪失票據的情形。
4.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5.判決前喪失票據出現,付款人以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并將情況通知人民法院和失票人,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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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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