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的成立——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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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票據行為的成立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以在票據上簽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提示
≠基礎關系涉及行為是否合法,即票據基礎關系違反法律、法規而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有效性(票據行為無因性)。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1)簽章
①一般規定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電子商業匯票以數據電文形式制作,依托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票據當事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的簽章,為該當事人可靠的電子簽名。(2024年新增)
簽章主體 | 簽章要求 |
個人 | 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單位 | 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2022A簡Q1) |
②簽章具體規定
票據類型 | 主體 | 簽章要求 |
商業匯票 | 出票人 | 法人或者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銀行匯票 | 出票人 | 該銀行匯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銀行承兌匯票 | 承兌人 | |
銀行本票 | 出票人 | 該銀行本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支票 | 出票人 | 預留銀行的簽章 |
商業承兌匯票 | 承兌人 | 預留銀行的簽章 |
提示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③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法律后果
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 | 法律后果 |
出票人 | 票據無效 |
承兌人、保證人 | 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
背書人 | 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
(2)票據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 |
相對記載事項 | 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 |
任意記載事項 | 票據法規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上效力的事項 |
不生票據上效力記載事項 | 在票據上記載規定事項以外的不具有票據上效力,但在直接當事人間發生其他法律上效力的事項 |
無益記載事項 | 行為人記載的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被視為無記載的事項 |
有害記載事項 | 票據法禁止記載,一旦記載會導致票據無效或者票據行為無效的事項 |
(3)記載規則
①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②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記憶口訣“金、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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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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