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未來一定是孤獨漫長的,但希望你仍然堅持走下去,一如既往。你會收獲很多份鼓勵和力量。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請務必帶著這些希冀走下去,無法改變世界,但是有一份力就發一份光,記得務必走下去,走到春暖花開,走到人潮涌動,走到燈火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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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一、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性質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021D綜Q1)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1.預售許可證明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2021D綜Q2)
2.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
(1)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2021D綜Q3)
(2)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定解除權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3.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3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四、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1.貸款合同未能訂立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
(1)因當事人一方原因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2)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2.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引起貸款合同解除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五)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2024年新增)(活要見樓,死要見錢)
1.保交樓:房屋交付請求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抵押權
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余價款的,可以適用該規定。
2.爛尾樓:價款返還請求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抵押權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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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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