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合同——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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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試用買賣合同
1.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2.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3.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于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2)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3)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4)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4.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5.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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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試用買賣合同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