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背書——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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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匯票的背書
一、轉讓背書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1.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1)紙質商業匯票
①絕對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可授權補記)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②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電子商業匯票(2024年新增)
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電子商業匯票的轉讓背書必須記載背書人名稱、被背書人名稱、背書日期、背書人簽章四項內容。
2.背書連續
(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
(2)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提示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3.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2020A簡Q2, 2021A簡Q1)
4.部分背書、分別背書
(1)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由于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可以簽發以標準金額票據(0.01元)組成的票據包(票據包金額與子票區間相對應,票據包金額=子票區間×標準金額),持票人若持有的票據是票據包的,可將持有的票據包按實際金額分包使用,即可以部分背書,進行分包背書轉讓。(2024年新增)
5.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
(1)紙質商業匯票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2013簡Q2,2019C簡Q1,2020A簡Q3, 2021A簡Q1,2021D簡Q2,2022B簡Q2,2022C綜Q1)
(2)電子商業匯票(2024年新增)
電子商業匯票的背書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商業匯票不得繼續背書。
6.不得背書轉讓的情形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受讓人有權向該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二、委托收款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三、質押背書
(1)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提示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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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匯票的背書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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