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保證——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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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匯票的保證
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1.紙質商業匯票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
①表明“保證”的字樣
②保證人簽章
提示
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于匯票的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2)相對記載事項
①被保證人名稱
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2014簡Q1,2018B簡Q1,2019C簡Q2,2020C簡Q1,2021B綜Q2)
②保證日期
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2018B簡Q1 ,2014簡Q2)
2.電子商業匯票(2024年新增)
電子商業匯票的保證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并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保證”的字樣;②保證人名稱;③保證人住所;④被保證人名稱;⑤保證日期;⑥保證人簽章。
總結
日期 | 票據行為 | 紙質票據 | 電子商業匯票 |
出票日期 | 出票 | 絕對記載事項 | 絕對記載事項 |
付款日期 | 出票 | 相對記載事項 (付款日期:見票即付) | 絕對記載事項 |
背書日期 | 背書 | 相對記載事項 (背書日期:匯票到期日前) | 絕對記載事項 |
保證日期 | 保證 | 相對記載事項 (保證日期:出票日期) | 絕對記載事項 |
總結
絕對記載事項
票據行為 | 紙質票據 | 電子商業匯票 |
出票 |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收款人名稱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 | “7”√+ ⑧出票人名稱 ⑨付款日期(紙:相對) |
背書 | ①背書人簽章 ②被背書人名稱(可授權補記) | ①背書人名稱 ②被背書人名稱√ ③背書日期(紙:相對) ④背書人簽章√ |
保證 | ①表明“保證”的字樣 ②保證人簽章 | ①表明“保證”的字樣√ ②保證人名稱 ③保證人住所 ④被保證人名稱(紙:相對) ⑤保證日期(紙:相對) ⑥保證人簽章√ |
電子商業匯票獲得承兌前,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出票人;電子商業匯票獲得承兌后、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承兌人;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背書人。
3.保證附條件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2022B簡Q1,2018B簡Q2)
總結
票據行為 | 附條件 | 不得轉讓 |
出票 | 匯票無效 | 不得轉讓 |
背書 | 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 紙質: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電子:不得轉讓 |
承兌 | 視為拒絕承兌 | |
保證 | 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
4.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2018B簡Q3)
5.共同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6.保證人的追索權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2020C簡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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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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