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練習一大題:8月17日
中級會計職稱的備考是一點一滴積累的,如果急于求成,沒有積累,那么在考前的沖刺階段,考生會干到非常焦慮。與其不斷找所謂的“武林秘籍”,不如與東奧一起踏踏實實每天練一道大題,再大的步不能一步登天,再小的進步都是積累,可成為登天的梯。
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合伙協議約定:
(1)趙某、孫某、李某以貨幣各出資10萬元,錢某以房屋作價出資10萬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甲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半數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業成立后,接受鄭某委托加工承攬一批產品,鄭某未向甲企業支付5萬元加工費。由于錢某在購買出資房屋時曾向鄭某借款3萬元一直未償還,甲企業向鄭某請求支付5萬元加工費時,鄭某認為錢某尚欠其借款3萬元,故主張抵銷3萬元,只付甲企業2萬元。
(1)合伙協議(2)中的約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合伙協議(3)中的約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鄭某主張抵銷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合伙協議(2)中的約定合法。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法律允許合伙協議自由約定。
(2)合伙協議(3)中的約定不合法。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企業合伙協議的約定與法律規定相悖,不合法。
(3)鄭某主張抵銷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蘇蘇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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