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財產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距離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越來越近了,剩余的備考時間尤為珍貴,時光不負有心人。下面為大家整理了各章需要重點掌握的考點,快來一起學習吧!
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合伙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1)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合伙企業,而不是某一個合伙人。某一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的權益,表現形式為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財產份額的轉讓
(1)對內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對外轉讓
①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016年簡答題)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4.財產份額的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016年簡答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中級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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