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的規定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沒有一勞永逸的開始;也沒有無法拯救的結束。人生中,你需要把握的是:該開始的,要義無反顧地開始。為此東奧整理了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講解,快來打卡!
【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的規定★★★
【所屬章節】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的規定
一、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1.合作事務執行中的對外代表權
2.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
二、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2)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合伙協議有特別約定、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或者自己已償付所承擔的份額等理由,拒絕向債權人承擔該責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按照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規則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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