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執行的規定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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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執行的規定★★★
【所屬章節】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執行的規定
一、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行。
二、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2)法定限制: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3)任意限制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報告義務及收益、費用與虧損的負擔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5)監督權與查賬權
①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②普通合伙人有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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