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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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單元通則
【內容導航】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1)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適用于生效合同,主要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2)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等情況,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所受損失(如交通費、咨詢費等)和所失利益(因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機會而受到的損失)。信賴利益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時相對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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