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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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格式條款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單元通則
【內容導航】
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3.格式條款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2)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3)格式條款具有《民法典》總則編第六章規定的無效情形(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4.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5.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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