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三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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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1.報告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2.禁止從事相競爭的業務
普通合伙人不得(絕對不得,沒有例外,不論是否執行合伙事務)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限制與本企業交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論是否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不得侵害其他合伙人、合伙企業利益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過程中,不得為了自己的私利,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的利益。
【相關練習題】
【多選題】下列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權利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B.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
C.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拒絕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答案】BD
【解析】(1)選項A:普通合伙人(不論其是否執行合伙事務)均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選項C:普通合伙人(不論其是否執行合伙事務)均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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