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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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解除
約定解除 | ①協商解除 |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②約定解除權 |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 |
法定解除 |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 ||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 ||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
任意解除 |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如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2.抵銷
法定抵銷 |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 | 雙方債務均到期: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
一方債務到期,另一方債務未到期:未到期的一方可主張抵銷 | ||
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 ||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 ||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 ||
約定抵銷 |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
3.提存
適用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
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 |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 |
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 |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
通知 | 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
法律效力 | ①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
②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 |
③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 |
領取提存物 | ①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
②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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