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三章預習知識點
你所有的努力不會白費,就像一棵樹,不是沒有成長只是在扎根。2022年中級會計師備考的預習階段正在進行中,大家快來學習吧!
【知識點】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
1.不得“代位”,不得“抵銷”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強執”
(1)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2)強制執行財產份額
①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②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相關練習題】
【多選題】甲普通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的合伙人趙某由于個人原因對錢某負有到期債務50萬元,其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同時錢某對甲企業負有到期債務50萬元。有關錢某債權實現方式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錢某可以其對趙某的債權抵銷其對甲企業的債務
B.趙某可以其從甲企業分取的收益清償對錢某所負的債務
C.錢某可代位行使趙某在甲企業中的權利
D.錢某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以清償債務
【答案】BD
【解析】(1)選項AC:“不得代位、不得抵銷”;(2)選項BD:“可以收益、可以強執”。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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