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代位權與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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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
【解釋1】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或與該債權相關的從權利(如擔保權),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2】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了法定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行使條件 | 說明 |
①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 | 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 |
③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須合法且原則上已經到期 |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
(2)撤銷權行使的情形
①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
②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
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
【提示】“無償處分”、“惡意延長”不考慮相對人善意或惡意;“明顯不合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相對人必須是惡意(明知)。
區別 |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 合同保全-撤銷權 |
當事人 | “兩方”當事人(受害方行使) | “三方”當事人(債權人行使) |
主張情形 | 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②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③受欺詐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④受脅迫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 ①債務人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影響債權實現 ②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實現 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或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 |
撤銷權行使時間 | 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②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③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①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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