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二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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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回顧本章考點13);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提示】①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②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2016年簡答題)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獨立意見
(1)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有權對以下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①公司關聯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
④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2)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并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
(3)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相關練習題】
【多選題】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有( )。
A.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
B.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C.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
D.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
【答案】ABCD
【解析】(1)本題4個選項談到的都是“現在”,未涉及“最近1年內”;(2)選項AC:關鍵詞“任職”,不論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還是在“大”(5%以上或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均不得在該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3)選項B:正在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得在該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4)選項D:屬于上市公司的“大”(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不得在該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多選題】甲上市公司擬聘請獨立董事。下列候選人中,沒有資格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的有( )。
A.王某,因侵占財產被判刑,3年有期徒刑刑滿剛剛釋放
B.張某,甲上市公司投資的某全資子公司的法律顧問
C.趙某,個人負債100萬元到期未清償
D.李某,甲上市公司某監事的弟弟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因侵占財產被判刑,刑滿剛剛釋放”——未逾5年,受限;(2)選項B:正在為上市公司附屬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受限;(3)選項C:“個人負債”、“到期未清償”,受限;(4)選項D:上市公司任職人員的主要社會關系,受限。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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