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二章預習知識點
你的路就在腳下,勇敢往前走,沖破迷霧就是光明。202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預習階段正在進行中,希望大家能夠好好把握時間,堅持不懈的學習下去!
【知識點】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
(一)概覽
侵害對象 | 侵權人 | 程序 | 起訴股東資格 | 名義 | |
股東代表訴訟 | 公司利益 | 董高 | 先書面請求監事會起訴 |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 以股東自己的名義起訴 |
監事 | 先書面請求董事會起訴 | ||||
董監以外的他人 | 先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起訴 | ||||
股東直接訴訟 | 股東個人利益 | 董高 | 直接提起訴訟 | 股東 |
【鏈接】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連續180日+1%”的限制。(第4章)
(二)具體法條表述
1.股東代表訴訟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細節
【相關練習題】
【單選題】甲有限責任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該公司經理王某違反法律規定、股東會決議,拖延向股東張某分配利潤,張某擬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下列有關張某訴訟權利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張某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王某
B.張某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起訴王某
C.張某有權書面請求董事會起訴王某
D.張某有權書面請求股東會起訴王某
【答案】A
【解析】(1)訴訟的性質:雖然是經理王某搗亂,但拖延分配利潤損害的是股東張某的“個人利益”,故張某提起的訴訟屬于“股東直接訴訟”(而非股東代表訴訟)。(2)起訴條件:股東直接訴訟,由股東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必先請求監事會、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起訴;因此,選項BCD錯誤,選項A正確。
【多選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因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股東可以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各項中,屬于該情形的有( )。
A.股東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
B.股東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C.股東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
D.股東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答案】CD
【解析】(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先找監事會;(2)不論明確拒絕,還是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均可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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