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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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1)基本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即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提示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提示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提示3】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提示4】權利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提示5】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但是下列關于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①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②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④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⑤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⑥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⑦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3)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發生事由 | 發生期間 | 時效計算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 | “暫?!?“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屆滿” |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 |||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 |||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
中斷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 |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 “歸零”+“重新”計算 |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 |||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 |||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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