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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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1.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提示1】建造房屋、拾得遺失物缺乏意思表示要素,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提示2】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類。可以分為: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等。
(2)民事法律行為分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種類 | 具備條件或情形 |
有效民事法律行為 |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②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 |
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②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通謀虛假)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
③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 |
④違反“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 |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 ①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法律行為 |
②受欺詐、脅迫而為的法律行為 | |
③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 | |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 |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②無權代理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區別 | 可撤銷 | 無效 |
行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 在撤銷前已經生效 | 當然無效、自始無效 |
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 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法院不主動干預 | 司法、仲裁機構可在訴訟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
行為效果不同 | 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 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
行使時間不同 | 其撤銷權行使有時間限制 | 不存在時間限制 |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③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④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①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效力的產生或消滅具有不確定性。
②附期限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效力的產生或消滅是確定的、可預知的。
【解釋】“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但是“條件”不一定會成就的。
2.代理制度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提示】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2)無權代理VS濫用代理權
代理權的濫用(“有權”但“坑爹”) | 無權代理(“無權”卻“亂來”) |
①自己代理 | ①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
②雙方代理 | ②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
③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 ③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
(3)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②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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