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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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可不撤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一旦被依法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或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該民事法律行為將自始作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對待。
2.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可因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應由撤銷權人主動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與之對比的是:(1)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由法院、仲裁機構主動確認(即使無人主張,法院、仲裁機構一旦發現,有權主動確認無效);(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則通知對方即可。
3.撤銷權的存續期間
(1)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2021年調整)
(5)其他可撤銷情形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要點
類型 | 撤銷權人 | 存續期間 | 行使途徑 | ||
重大誤解 | 誤解方 | 知道+90日 | 發生+5年 | 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 |
欺詐 | 當事人一方欺詐 | 受欺詐方 | 知道+1年 | ||
第三人欺詐,而當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應當知道 | |||||
脅迫 | 當事人一方脅迫 | 受脅迫方 | 終止+1年 | 發生+5年 | 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
第三人脅迫(不考慮受益方當事人是否知情) | |||||
因乘人之危等導致顯失公平 | 受損害方 | 知道+1年 |
【相關練習題】
【單選題】當事人一方受脅迫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方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限為( )。
A.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
B.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
C.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90日內
D.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
【答案】D
【多選題】甲商場的銷售員將國產手機配件謊稱為原裝進口的手機配件售予李某。數日后,李某將該配件送至專業維修店檢測后得知該配件為國產配件,遂與甲商場交涉退貨。由于多次交涉無果,李某訴至法院。有關本案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李某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手機配件買賣合同無效
B.李某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手機配件買賣合同
C.李某的撤銷權應當自購買之日起1年內行使
D.李某的撤銷權應當自得知手機配件為國產之日起1年內行使
【答案】BD
【解析】(1)選項AB:甲商場欺詐了李某,該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2)選項CD:李某的撤銷權應當自得知手機配件為國產之日起1年內行使,購買之日起5年內行使。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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