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項目總述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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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前扣除項目總述
【所屬章節】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前扣除項目總述
稅前扣除項目總述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不得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提示】上述第(3)、(4)項是納稅人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如果是合同違約金、銀行罰息、法院判決由企業承擔的訴訟費等民事性質的款項,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除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比例扣除外,其他捐贈性支出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6)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鏈接1】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鏈接2】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外,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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