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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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所屬章節】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一)概述
應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1.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均屬于企業所得稅所稱的“收入總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扣除。
2.不征稅收入,是不應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免稅收入則是應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只是國家出于特殊考慮給予稅收優惠,在一定時期有可能恢復征稅。
3.企業的不征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折舊、攤銷一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免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折舊、攤銷一般可以稅前扣除。
(二)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提示】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三)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情形 | 是否免稅 |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被投資企業屬于未上市居民企業 | 免稅 | |
被投資企業屬于上市居民企業 | 持股時間≥12個月 | 免稅 | |
持股時間<12個月 | 不免稅 | ||
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該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 | 不免稅(按源泉扣繳處理) | |
該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 | 該股息與境內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 | 不免稅(按源泉扣繳處理) | |
該股息與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 與“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免稅政策一致 |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稅,但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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