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發(fā)行股票的核心條件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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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發(fā)行股票的核心條件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1)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發(fā)行股票的核心條件
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發(fā)行股票的核心條件
1.向原股東配股的核心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代銷方式發(fā)行。
【提示】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fā)行人應當按照發(fā)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2.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股份(增發(fā))核心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yè)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fā)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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