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加緊學習,抓住中心,寧精勿雜,寧專勿多。2021年中級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想要取得好成績,現在就好好學習吧!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已更新,快來一起學習吧!戳我查看《經濟法》知識點匯總
【內容導航】
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所屬章節】
第四章(1)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發行類型
(1)類型
(2)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③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伙企業;
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⑤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⑥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⑦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 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 | ||
發行條件 | 應當符合的主要條件 | 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 |
發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 發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的1.5倍 | ||
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 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 發行人最近3年有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 事實 | |
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 |||
資金用途 |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 ||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 |||
除金融類企業,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 | |||
發行期限(2021年調整) |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注冊、分期發行: (1)自證監會注冊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采取分期發行方式的,發行人應當在后續發行中及時披露更新后的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每期發行前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 ||
注冊制 |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上交所、深交所負責受理、審核,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
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發行對象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發行對象應當是合格投資者,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2)轉讓對象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提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3)資金用途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
4.可轉換公司債券
(1)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
(2)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時規定了轉換為公司股票的條件與辦法,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
(3)債券持有人擁有將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選擇權(而非必須使用轉換權)。
(4)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